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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須知:

  •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普通護照申請書正面反面)。
  • 請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 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十四歲以下,還沒有申請國民身分證,那您必須向經辦人員出示戶口名簿原件或是最近三個月內申請的戶籍謄本原件,驗完後就可取回。
  •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 男性國民出國必須有兵役的考慮。接近役齡男性國民(年滿十五歲翌年的一月一日起)及已達服役年齡期限內之男性國民(年滿十八歲翌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四十歲那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人員在申請護照前,須將相關的兵役證件原件(已服完兵役、正在服兵役或免服兵役等證件)先送到內政部或國防部派駐在領務局的專櫃人員處,請他們在您的護照申請書上先蓋好兵役戳記(還沒有服兵役的男性國民不需要繳驗證件,可以直接請求加蓋兵役戳記),辦完之後才能到領務局的申請護照收件櫃台提出申請。(請閱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 未成年人(未滿廿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換新護照,並應繳交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音譯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例如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國內、外醫院核發之出生證明..等)

其他應注意事項:

  • 舊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換照。
  •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申請護照費用:新台幣一千兩百元整。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五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兵役相關問題詢問:

1.有關國軍人員、後備軍人因病停役之身份護照申請人相關詢問,請洽國防部櫃台,電話:(02)23432813。

2.另有關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免役、禁役、國民兵、替代役及僑民役男相關詢問,
 請恰內政部櫃台,電話:(02)23432811。

  • 男子自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象。
  •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接近役齡」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免附兵役證件。
    (二)「役男」是指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三)「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五)「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六)「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
       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七)「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八)「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七)、(八)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
       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 其他文件: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
     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遺失補發:

1.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2.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許可證副本。

3.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免向警察機關報案,應繳附證件如下:

  • 入國許可證副本。
  •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 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 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4.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先向機場或港口航警局保安隊申請開具「遺失物申請查詢表」,憑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5.注意事項:

  •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規定給予三年效期。
  • 遺失補發之護照,倘於有效期間再度遺失,於申請補發時,將延長審核時間,並縮短其效期為三年以下。
  •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如已經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三年,亦得發給三年效期之護照。

申請緊急提辦護照須知:

1.申請書乙份(未成年人應附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書並加蓋印章)。

2.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背景需淡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3.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乙份)。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分開附貼於申請書上,未請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5.如果您急需於最快時間內獲得護照,請您在申請護照時向領務局人員說明。
 除非是因為天然災難的原因以及公務人員因為公務特別的需要而經過外交部特案核准的以外,
 凡是申請加速處理的護照申請案件都必須額外繳付「速件處理費」,費用如下:
  a. 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加收新台幣三百元。若提前未滿一個工作日,
    以一個工作日計算。
  b. 提前二個工作日製發(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加收新台幣六百元。
  c. 提前三個工作日製發(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加收新台幣一千元。
  d. 已經辦妥申請護照手續,事後臨時要求速件處理或事前已要求速件處理,事後再要求縮短處理
    時間,並經外交部核准的案件,均需加收新台幣一千元。

6.其他文件(並請詳閱一般申請手續):

  • 屬婚、喪事件或患重病須至國外治療者(含陪同家屬):電報、公立醫院或衛生署出具之診斷書或證明者,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公教人員因公派遣及參加國際性會議或比賽活動有時效限制者:主管機關核准出國函、主辦單位邀請函或比賽相關資料。
  • 出國進修入學時間緊迫者:入學許可、主管機關核准函。
  • 農礦工商人士因簽約、投標、受訓、參加會議、裝修機器等事由須緊急出國者: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職證明書、載明人事時地之派遣書(以上三項文件須經公司蓋大小章)及相關足資證明之文件。
  • 因其他重大事故須緊急出國者:足資證明須緊急出國之文件。

申辦地點: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至五樓
      電話 傳真
    總機暨語音專線 (02)23432888(20線) (02)23432968~70
    公務護照專線 (02)23432806 (02)23432851
    護照查詢專線 (02)23432807、(02)23432808 (02)23432819
    INTERNET網址 http://www.boca.gov.tw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post@boca.gov.tw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am ─17:00pm(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
    地址: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九樓
    電話:(04)22222799 傳真:(04)22222950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8:30am ─17:00pm(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3)3982629l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taichung@boca.gov.tw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電話:(07)2110605 傳真:(07)2110523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8:30am ─17:00pm(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3)3982629l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bocakhh@ms22.hinet.net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花蓮辦事處
    地址: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電話:(03)8331041 傳真:(03)8330970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8:30am ─17:00pm(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3)3982629l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bocahun@ms21.hinet.net

Top資料提供:中華民國外交部

修正時間: 11/02/2005